(中央社记者管瑞平苗栗县15日电)吴姓男子担任苗栗看守所个案管理师期间,私自帮受刑人夹带香菸入所,东窗事发后遭解聘、移送法办;苗栗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之对非主管事务图利罪,判处吴男1年4个月徒刑。
苗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,吴男自民国108年4月起与法务部矫正署苗栗看守所签订临时人员劳动契约,担任所内的个案管理师,负责协助推动毒品犯处遇及社会复归转衔等业务,为依法令服务于国家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公务员。
判决内容表示,吴男明知收容人购买及吸食香菸,以机关依法成立之合作社依市价贩售或由机关代购之菸品为限,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携入,却受刘姓受刑人的林姓友人请托,于111年2月至5月间,接续帮忙在外购买香菸并夹带进看守所转交给刘姓受刑人,林男则分2次汇款共计新台币5000元予吴姓个管师。
案经苗栗地检署侦查,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起诉。吴男在苗栗地方法院审理期间,坦承犯行,但辩称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,且有小孩须扶养,不会再犯等,向法官请求缓刑。
法院审酌吴男在看守所担任个案管理师,私下为亟需矫正教育行为之受刑人,自外界购买香菸,再自行携入所内,借此图利受刑人,不仅破坏公务员应有之公正形象,使兢兢业业克尽职责的同仁蒙羞,也严重影响监所管理及秩序。
法院衡酌吴男无任何刑事前科纪录,素行尚可,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,且其所交付物品价值非钜,所生危害远不及夹带毒品等违禁物,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对非主管事务图利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4月,褫夺公权1年。全案可上诉。
苗栗看守所今天表示,吴男为所方运用法务部毒品防制基金所聘雇临时人员,于去年案发后,已依劳基法予以解聘。(编辑:方沛清)1120215
转载说明:本文转载自USDT交易平台。
网友评论